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申请执行人或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费用执行责任纠纷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费用分配产生争议的情况。当执行费用产生时,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和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不同的责任主体,导致费用分配纠纷。解决这一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申请执行中,需要注意受理范围、申请执行的期限和应提交的材料。此外,法院费用执行责任纠纷需要合理划分费用责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被执行人为公司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1、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申请加入执行程序分配财产;
2、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执行法院可中止执行并移送破产程序;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附上执行依据,明确分配事实与理由;
4、分配顺序为法定债权、有担保权的债务、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最后是行政或刑事处罚相关债权。
1、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债权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
4、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5、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综上所述,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有权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加入执行程序,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执行法院可转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必须在执行程序期间提出分配申请,并遵循法定的债权分配顺序,即优先满足法定债权、有担保权的债务、先行查封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以及最后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相关债权。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未进入执行程序,仍然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时间顺序清偿。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异地直接执行,二是委托执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
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可以不委托执行的特殊情况,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申请人行动不便或经济能力有限或不能委托全权执行代理人,申请异地执行更为便利的;
2、法人与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申请执行,被执行法人可能得到地方保护使案件不能执行的;
3、被执行人是受委托法院当地党政机关,受委托法院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与受委托法院有利害关系,受委托法院需回避的;
5、受委托法院有充分理由明确回复不宜本院执行,无法接受委托的等,都在“特殊情况”之列。
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基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总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资产的地方,都要摸一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资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对外查询提供,对此,可确定一个范围,提交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去核查。或采用其它办法获取。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然后由法院委托外地。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